溆政发[2008]2号

2008-04-28 11:1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6

 

 

 

 

溆浦县人民政府文件

 

溆政发[2008]2

                                                                

 

溆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

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积极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提出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重要意义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规范程度,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农户对承包土地随意处置,撂荒闲置现象反弹;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价格评估体系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不动摇原则。流转合同承包期不能超过农户剩余的承包期限。

 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是维护农民利益原则。流转要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长远利益,商定分时段价格。土地流入方雇请农民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雇用流出土地的农户。

四是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

五是依法规范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要以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形式、程序等为依据。流转双方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相关手续,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流转各方当事人有鉴证要求的,应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等。

三、严格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

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园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等农村土地,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未依法取得经营权证的或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耕地、园地、“四荒”等农村土地,不得进行农村土地流转。

四、科学运用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转包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转让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互换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民凭股份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出租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经营农业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流转主体和流转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实施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起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实施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二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流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和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及时掌握登记村组农户土地流转情况,提供准确的流转信息,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三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机构设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机构设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管理。一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制度。承包期内,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也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而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占用农户承包土地、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终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手续前,要依法终止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注销、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和土地征用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实施农田基本建设、退耕还林等过程中,凡涉及到农户承包土地发生变化的,要会同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切实做好承包地调整和安置补偿工作。对于农户建房占用土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配合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外,土地征占用补偿费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县、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市场。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技推广机构等具有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优势,进行规模生产和经营。二是通过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三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和中介机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进程。主要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安排专门经费,有效开展土地流转服务。

(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补贴基金和建立奖励机制。重点用于扶持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培育农产品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凡经营新增集中连片的耕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年限三年以上,生产项目符合本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要求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产业效果明显、带动力强,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可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评比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对土地流入方和流出方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和补贴。具体奖励和补贴金额及办法另行规定。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工作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要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地方优先立项。

3、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业转岗,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4、加大职能部门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金融部门要制订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政策,为农产品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贷款提供便利;国土部门要在用地报批时提供大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5、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农民大病救助,农民子女教育,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土地转出方的后顾之忧。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头参与,鼓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城镇下岗职工、外商外资、社会能人、龙头企业等都参入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农办、宣传、农业、经管、扶贫、电力、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劳动、农发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综合开发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经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协调、全面监管、制订扶持政策、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土地流转的中介、协调、信息发布、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等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电力、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    经营权△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000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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